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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环保督察进驻央企 严禁“一刀切”和“滥问责”行为

2019-11-15 17:56:55
第二轮环保督察进驻央企 严禁“一刀切”和“滥问责”行为

7月10日,记者了解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将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省(市),以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做好督察各项工作,7月8日,生态环境部专门致函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要求坚决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有关督察接待和保障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文件明确,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不得为应付督察而不分青红皂白的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于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对于采取“一刀切”方式消极应对督察的,督察组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国企尤其是央企是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关涉国民经济命脉,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而言都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否认,囿于历史、发展观念等客观原因,这些以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为主的资源性央企,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以五矿和中国化工集团为例,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中,这两家央企下属企业所暴露出来的对环保督察敷衍塞责问题严重,不仅“不重视、不整改”甚至“拒绝配合,不提供相关台账、临时编造相关记录”,而长期违法违规对环境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触目惊心。

一些央企下属企业之所以如此无视环保责任,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乏力、不行使监督权不无关系。

由于利益关系,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润,在“GDP至上”的行政思维下,对有环境污染问题的央企下属企业,不想管、也不敢管,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相关企业。

长此以往,此般境况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一些央企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污染日益严重;而生产理念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现实,反过来也会制约央企的发展,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基于此,中央环保督察进驻央企在传达出“环境治理不留任何死角、任何企业都不要心存侥幸”的信号之外,也有利于央企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监管。

如五矿、中化工这样的巨型企业,下属企业遍及全国各地,此次央企以整体形式进入督察名单,改变了以往按省市分开督察、监管的形式,督促央企从总部到分公司、子公司落实环保生产责任。相比不同省市松严程度不同的监管,这种从上到下式的垂直监管,显然更利于环保理念的落实。

这一轮环保督察,除了首次纳入央企外,还首次允许启动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同时要求坚决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这些具体的督察设计,将把环保督察带入一个更加严格与缜密的新境界,更好地发挥环保督察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文件要求,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应依规依纪依法做好问责工作。在边督边改过程中,对发现的失职失责人员,既要严格按照“严肃、精准、有效”的原则做好问责工作,实事求是,通过必要的问责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同时,也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禁止以问责代替整改,以及乱问责、滥问责、简单化问责等行为。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对自我加压、严格工作目标要求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历史原因或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实行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

文件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督察组与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需要双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努力、协同推进。在安排督察接待和督察保障等工作时,能从简的一律从简,能简化的一律简化,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同时,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还应督促所辖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真实情况,推进整改落实,加强信息公开,共同营造良好的督察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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