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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宜华集团及时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收警示函

2023-07-08 05:14:38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6号

关于对宜华企业(跨国企业)有限母公司、刘绍善采取需有非必要函采取措施的重新考虑

宜华企业(跨国企业)有限母公司、刘绍善:

不实,宜华企业(跨国企业)有限母公司(表列简称宜华跨国企业或母公司)实际上表列违法行为:

宜华跨国企业作为母公司票据面世人,截至2022年4同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研究报告。上述行为妨碍了《母公司票据面世与买卖经营管理事先》(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刘绍善时任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实际遏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罪责。

根据《母公司票据面世与买卖经营管理事先》第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我局重新考虑对宜华跨国企业、刘绍善采取需有非必要函的行政机关管控采取措施。你们必要大力支持实际上的有关问题,要点进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母公司应于接到本重新考虑书30日寻常我局报送有关单位研究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买卖所、华润。

如果对本监督经营管理采取措施不服,可以在接到本重新考虑书月内60日寻常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机关复议注册;也可以在接到本重新考虑书月内6个同月寻常有司法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提出诉讼。复议与提出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经营管理采取措施不中断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同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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