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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制定“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2019-11-16 18:20:33
科技部制定“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本专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国家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在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 3——4 年。2019年拟安排 8 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约 2 亿元。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对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并明确相关配套资金,用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 30%;用于典型市场导向且明确要求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至少要达到 1:1。

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 1 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 2 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除指南中有特殊说明外,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 5 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 10 家。

场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风险监管技术与设备中的场地土壤污染物毒性数据库与健康风险监管技术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申报。

七个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分别为西南有色金属选冶渣场影响区污染修复技术与工程示范、中南有色冶炼场地土壤—地下水协同修复技术与工程示范、华东废旧电器拆解场地污染区修复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东北重工业区场地复合污染综合治理技术与集成工程示范、粤港澳大湾区污染场地安全利用保障技术与集成工程示范、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场地污染防治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集成示范。

项目申报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有: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 195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注册时间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项目参与单位总数须符合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申报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有关说明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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